宿迁公积金启封转移受理地点在哪里-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
宿迁市有很多的宿迁职工都是有住房公积金账户,一旦职工离开企业之后是公积需要暂时封存公积金账户,以后缴纳的金启公积金代办话需要先启封转移,有的封转职工在这里询问关于宿迁公积金启封转移受理地点在哪里,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。移受
一、理地宿迁公积金启封转移受理地点在哪里
宿迁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18、点里19、宿迁20、公积21号窗口、金启
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政泰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48、封转49、移受50、理地公积金代办51号窗口、点里
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裙楼2楼215、宿迁216、217、218号窗口、
宿迁市沭阳县常州路金禾理想城9号1、2、3、4号窗口、
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7、B18、B19号窗口、宿
迁市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公积金综合柜员1、2、3号窗口
周一至周五:上午:9:00-12:00 下午:14:00-17:30(夏时制14:30-18:00) 法定节假日除外
二、宿迁公积金启封转移受理设定依据
【行政法规】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)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
(六)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依照前款第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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